日期: 2023-04-21 浏览量:756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障、殡葬管理、就业促进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承担组织协调全区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相关优扶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工作。
(四)承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供养对象提供的相关服务。负责发展全区养老服务业,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五)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收养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六)承担为婚姻登记提供相关服务工作,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转移安置及救援、捐赠工作。
(八)承担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申报,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及与临县、区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受区人社局委托,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负责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普惠制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
(十二)承担全区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工作。
(十三)负责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为人才提供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掌握全区人才状况,建立和完善人才信息库,做好人才流动的登记、推荐和交流工作,传递人才信息等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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