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太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24-02-29 浏览量:265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政办发〔2024〕2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减少执法检查工作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太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二、严格履行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检查前,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进行登记,不断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登记表;检查后,要向本机关提交检查结果书面报告。

三、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各执法机关要坚决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对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能够联合的要坚决联合。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市场主体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要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担当精神,扎实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检查工作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真正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四、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和国家和省、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五、加强违法执法检查行为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按照《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六、做好梳理汇总和拟定计划工作

2024年12月31日前,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部门要形成本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同时按《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时限拟定下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区司法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对未按《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职责的单位及部门,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附件:2024年度太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附件.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doc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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