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电气防爆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0-11 浏览量:328 来源:太平区应急局 责任编辑: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电气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电气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太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电气防爆安全生产

百日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爆炸性环境》(GB3836-2010)《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危化品企业电气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电气防爆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执法行动 (以下简称电气专项执法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线,深入开展电气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治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电气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气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电气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电气防爆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状态,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一)重大隐患整治情况;

(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型情况;

(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安装情况;

(四)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接地情况;

(五)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安装情况;

(六)防爆电气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情况;

(七)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推动电气专项执法行动开展,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电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楷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郭大勇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和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执法部执法人员组成,具体成员如下:

 长:王  楷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郭大勇 区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员:关书义 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副主任

          松 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职员

        史中国 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职员

        钱艳杰 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职员

        史艳伟 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职员

五、时间安排

本次电气专项执法行动从5月1日开始到8月8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方案,并将电气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到每一个监管企业并抓好动员部署。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同时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做好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形成“四个清单”,实现隐患的闭环管理。

(二)执法检查阶段(5月16日至7月31日)

区应急局按照方案要求,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存储经营(不含加油站)和使用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不留死角,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提高阶段(8月1日至8月8日)

要及时总结本次电气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查找专项执法行动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承担专项执法行动协调组织工作,精心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内容、措施、要求和责任。要加强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充分调动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确保本次电气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问责。在本次电气专项执法行动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采取“执法+专家”工作模式,深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查出实情、查出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督促整改落实。对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对由于整改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史艳伟  电话:13941837184

电子邮箱: tpqa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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