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决算

日期: 2019-08-31 浏览量:214 来源: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1. 主要职责

  2.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3. 部门决算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决算表

    四、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区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区人力资源市场。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执行就业发展规划、执行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负责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资格认定、推荐上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协调选拔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全区失业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区级统筹政策,贯彻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负责参加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和基本养老金调整,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相关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待遇审批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死亡、遗属费及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待遇审核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职称推荐、评审、聘任、聘后管理、等级岗位考核等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十一)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三、部门决算机构设置

    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62.3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62.37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2.37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222.39万元,主要是失地农民保险结余等。

    (二)支出总计369.9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56.7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7.9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33.9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9.66万元。

    2.项目支出213.21万元,主要包括失地农民保险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14.80万元

    主要是失地农民保险和办公楼改造款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四)收入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1.收入增加情况。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决算收入262.37万元,比上年减少315.33万元,减少55%,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

    2.支出增减少情况。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决算总支出369.94万元,同比减少支出1187.97万元,减少76%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69.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73万元,项目支出213.21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69.94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4.23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1.09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万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0万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3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4.23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7.72万元,主要是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等支出。

    4.医疗卫生支出11.09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8.02万元,主要是医疗保险等支出。

    3)其他医疗卫生支出3.07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10. 住房保障支出4.63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4.63万元,主要是公积金缴费等支出。

    (三)财政拨款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决算财政拨款支出369.94万元,同比减少支出1187.97万元,减少76%。 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56.73万元,减少88%;项目支出减少88.76万元,减少29%。基本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机构改革人员变动。项目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缩减开支。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01万元,比2017年(减少)1.01万元,增长(降低)0.3%,主要原因是增收节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政局和卫计局)

    我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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