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07 浏览量:33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太政办发〔2026〕2号
现经区政府同意,将《太平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
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工作方案》及省、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我区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整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坚持疏堵结合、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坚持从严整治、聚焦耕地保护,坚持统筹协调、系统协同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稳妥整治存量问题图斑
对2013年以来以及2013年之前一段时间有整体关联性的、在耕地上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住宅类房屋,按照国家规定处置政策予以整治并销号,包括根据《辽宁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纳入问题台账的住宅类房屋。
经初步摸排,全区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存量问题图斑(2013年1月1日—2020年7月3日)为66宗,其中:水泉镇65宗,孙家湾街道1宗。同时,对初步摸排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新发现的存量问题图斑,一并纳入问题台账进行整治。
(二)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图斑
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者非法出售的房屋,属于“顶风违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
三、处置政策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明确的住宅类房屋处置政策
对存量住宅类问题房屋,在充分考虑分户合理性的基础上,区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主体类型;区分“一户一宅”“多户一宅”“多户住宅”等房屋性质以及是否对外出售等情形,按照国家省市处置政策进行分类处置(具体处置政策见附件)。
(二)细化执行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对处置政策中涉及的相关标准进行细化,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家庭户籍为单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所有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明确“分户条件”
农村村民家庭户口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通过扩建仍不能满足的,属于符合“分户条件”。
2.明确“宅基地面积规定标准”
按照建房时间实行最高限额,2002年1月31日以后,按照“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2个标准,明确宅基地审批标准为“300平方米”“200平方米”。
(三)“有偿使用”指导标准
遵循国家规定的处置政策,在我区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实行“阶梯式”“有偿使用”指导标准:对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不含)以下的,按照每年每平方米0.5元-1元标准收费;对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含)到200%(不含)以下的,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5元-2元标准收费;如超过200%的,以此类推。
具体有偿使用标准,由问题图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予以确定。
四、试点工作完成标准
(一)整治完成标准
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完成原则上遵循以下两个标准:
1.消除问题图斑违法占用耕地状态,原则上以住宅类问题图斑所占耕地依法依规转为建设用地或复垦作为销号标准。
2.提交依法办理的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及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之一的,即认定整治完成。
(二)整治销号标准
对整治试点结束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销号:
1.进入司法程序的住宅类问题图斑,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在试点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以提交司法机关相关受理诉讼材料认定销号。
2.对于符合保留政策并可以按规定补办手续的住宅类房屋,因位于规划非保留村、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工程规划红线内等限制建设或禁止建设区域内,或所在区域已列入整体搬迁计划,无法补办手续。
3.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保留政策的住宅类房屋,确实无法补办手续。
4.拆除类房屋位于水利、道路等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拆迁范围,可结合工程进度完成拆除。
5.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图斑其他销号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我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副区长任班长,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太平区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水泉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班员。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农业农村局(水泉镇)宅基地管理、农业综合执法队负责宅基地执法,自然资源局执法机构等相关人员,在必要时统一调度,集中行动。
(二)压实基层职责
水泉镇政府(问题图斑属地)是住房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把握分寸、狠抓落实。将整治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压实责任。
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的老干部、公职人员违纪问题,建立移交机制,及时将有关违纪情况函告当事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三)明确整治工作进度
1.2025年12月底前
完成问题图斑补充调查。水泉镇政府组织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将每宗地块调查的实际情况在所属村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认。
2.2026年3月底前
完成处置意见拟定和报审工作。水泉镇政府、孙家湾街道根据处置政策,结合补充调查情况,逐宗拟定处置意见,报区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局,以下同)审核。
3.2026年4月底前
区工作机制逐宗出具整治意见(反馈)书,反馈给水泉镇政府,交建设或占用使用主体签字确认。
4.2027年5月底前
完成整治工作。水泉镇政府开展分类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2026年11月底前
问题图斑销号率达到80%。
6.2027年6月底前
开展并完成自查自验、配合审查、核查工作。区工作机制在水泉镇政府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按程序报市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
(四)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管控
按照“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原则,结合涉农民生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存在较大稳定风险的“问题图斑整治户”逐宗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应对预案,切实防范风险,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出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工作机制报告。
试点期间未经市工作机制安排不作宣传报道。
(五)落实工作经费
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管好用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附件: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问题图斑处置政策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问题图斑处置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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