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太平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二批)

日期: 2025-06-06 浏览量:67 来源:太平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现将太平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4个)

  1.太平区统计局

  2.中共太平区委办公室〔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区国家保密局)、区档案局〕

  3.中共阜新市太平区委宣传部(中共太平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4.中共太平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太平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二、相关要求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太平区司法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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