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30 浏览量:67 来源:太平区人社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太人社劳监罚决字〔2025〕第 042601号
被行政处罚人:北京同乐丽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1xxxxxxx6410229
地(住)址: 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同乐路19号
案由: 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 你单位在承揽的阜新顺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欢朋酒店)装饰工程项目施工中,拖欠白培星、陈亚彪、董现启等5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零叁佰伍拾捌元伍角(¥1880358.50元)。以上事实证明材料有工人投诉登记表、劳动 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工人工资表、考勤表等。2.2025年4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阜太人社劳监 令字〔 2025 〕第04260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1日前全额支付所欠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改正。3.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阜太人社劳监罚告字〔 2025 〕第042601号),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太平区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 地址:阜新市太平区红南路1号 办理交款。(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 ,账号:4210101xxxxxxx396026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阜新市太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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