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30 浏览量:87 来源:太平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现将太平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14个)
1.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2.太平区教育局
3.太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太平区民政局
5.太平区司法局
6.太平区财政局
7.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太平区农业农村局
10.太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1.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12.太平区应急管理局
13.太平区审计局
14.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相关要求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太平区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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