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太平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

日期: 2025-05-30 浏览量:87 来源:太平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现将太平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14个)

  1.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2.太平区教育局

  3.太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太平区民政局

  5.太平区司法局

  6.太平区财政局

  7.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太平区农业农村局

  10.太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1.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12.太平区应急管理局

  13.太平区审计局

  14.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相关要求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太平区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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