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1 浏览量:280 来源: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太市监处罚〔2025〕3号
当事人: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 :210902********4514
2025年2月28日,我局收到太平区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协作机制工作专班移交的关于太平区水泉镇那台营子村李*涉嫌无照经营的举报案件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检查,当事人李*无法提供该场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元宝600袋;金砖450袋;捆纸1730袋;方纸100捆;小方纸350捆;泡纸100袋;原材料卷纸9.5捆;压花机两台,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阜太市监强制〔2025〕2号)当事人涉嫌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李*制售“冥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属无照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8日调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所做现场检查笔录3页及进、出货小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制售经营“冥币”事实。
3、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强制措施决定书》2页(文书编号:阜太市监强制〔2025〕2号)及《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5〕水002)1页,证明对当事人制售经销“冥币”予以查封的事实。
4、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所做询问笔录4页,证明当事人制售经营“冥币”的事实。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006元,上缴财政。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阜新市太平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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