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太市监处罚[2024]

日期: 2024-05-01 浏览量:140 来源: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市监[2024]005

当事人: 张鑫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阜新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01791552361N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道翠城社区高原路南(高德东山住宅小区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9041982xxxx3059     

联系电话: 1864185555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阜新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省大数据广告平台监测到一条在公众号发布的阜新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招收学员的广告,内容中有一句为“免费住宿,快速下证”,涉嫌为带有承诺性目的的教育培训广告,随后将线索移交我局办理。经询问,阜新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该条广告,广告费主要为网费、电话费等算不出来,内容中快速下证,是对驾校报名学员作出的宣传承诺,确为带有承诺性的教育培训广告。

经查,阜新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广告主,发布带有承诺性的教育培训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广告主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3、省大数据平台监测广告页面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过了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予以佐证。

2024年4月24日,本局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太市监罚吿[2024]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带有承诺性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免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新市太平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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