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4-01-19 浏览量:167 来源:太平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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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组织和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3.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案件。负责指导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具体法律援助事项,确保办案质量。按照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4.负责组织和指导中心下设的工作站依法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5.积极接受省、市以及各地法律援助事务协作请求。向上级报告涉及群体性、事关社会稳定法律事务、疑难复杂案件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办理和法律援助服务情况。

6.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登记、统计、卷宗审查和收集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报表统计上报及工作信息反馈工作。负责档案、来访咨询、财务管理、信息调研、法学研讨、业务培训、年检注册等服务工作。

7.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费用。

8.围绕法律援助具体业务内容,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站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9.负责接听法律援助热线,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深入各乡镇(街道)面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等活动,更快更好地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10.完成太平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三、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总预算35.35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三)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8万元。

(四)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本单位组织将积极开展2024年度部门整体绩效,共涉及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涉及资金35.35万元,确保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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