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27 浏览量:442 来源: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符合退还政策的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关闭手续后,需向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提出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如公告期内(6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本次退还价款工作,申请材料包括:
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书;
矿业权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
相关各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审查验收证明;
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及证明材料;
政策性关闭矿山证明文件等。
太平区政策性关闭煤矿4家,分别是:
阜新东林煤矿有限公司
阜新市兴盛矿业有限公司
阜新鑫泓矿业有限公司
阜新隆兴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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