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3-01-17 浏览量:227 来源:太平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十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

2、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初审,负责全区建筑业统计和运行管理集中和分析工作;负责指导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对城区中道路清扫、保洁和居民垃圾清运管理,并对其完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承担太平区年度保障计划,逐步由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的个人,按季发放租金补贴;会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对分配的廉租、公租住房实施动态管理。

 4、对辖区内街巷路的树木栽植、修剪、养护进行管理,林政监察。

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房屋征收管理部、住房保障管理部、环境卫生管理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建筑工程管理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23年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三、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城乡社区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840.82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72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726.8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726.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0.5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支出减少49.9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3.31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8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8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6万元减少2.8万元,下降幅度为50%,下降原因主要是2023年减少一辆公务用车运行费。

(三)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7.4万元。

(四)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本单位组织开展2023年度部门整体绩效,共涉及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项目支出办公费、城乡社区事务管理专项业务经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经费、追加办公经费等支出,涉及资金840.82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2023年太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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