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23 浏览量:53 来源: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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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
2、负责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3、承担本级辖区内单位退役军人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退役军人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4、制定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和电话信访,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
5、承办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多渠道筹措资金,针对性、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援扶、化解矛盾和思想稳定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传递给每一个退役军人。
6、 全面摸清、动态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
7、当好退役军人的服务员、宣传号、信息员、联络员,就近听取诉求,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登门入户宣传政策、解决问题,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
8、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9、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优抚科、安置科、就业创业科、维权科和双拥办。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总预算95.29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03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03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与上年经费预算数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3.56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支出增加0.0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01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34万元。
(四)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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