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7-02-03 浏览量:252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全区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境产业的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指导企业开发试制和生产新产品,全面推行质量规范化管理;负责全区各类科技项目的审查、申报、实施、鉴定、奖励和推广应用以及科学知识普及;负责全区科技培训、统计、科技信息的收集传递。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区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定价标准。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定价目录》,组织向国家、省、市申报调定价项目;制定和调整区管商品、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2.负责汇总、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综合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国防经济动员工作及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区价格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反映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区价格监测体系。
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3.承担汇总分析全区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工作制作;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辖区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调节日常经济运行,促进辖区经济协调发展。
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参与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规划全区重大项目和产业布局;申请国家、省、市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和安排上级拨款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批、呈报或对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安排并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参与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
7.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按国家要求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机构设置
1、阜新市太平区经济转型办公室,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阜新市太平区知识产权局
2、阜新市太平区项目工作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新市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阜新市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统称发改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发改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发改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222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减少22.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2.45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26.5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3.7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29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发改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5万元减少4.5万元,下降幅度为100%,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参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三)阜新市太平区发改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发改局运行经费预算为2.4万元。

(四)阜新市太平区发改局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发改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发改局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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