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7-02-03 浏览量:187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促进全区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区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全区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区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集体企业的改革及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负责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遗留问题处理及信访等工作。
3、承担:全区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和推进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发展。
4、制定:全区中小微企业创办的扶持工作,拟订创办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协调落实创办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落实创业辅导、孵化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承办: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科技创新,协调落实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各项支持政策,构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参与: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工作,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微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协调和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区域性合作和对外经贸合资合作,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二)机构设置
1、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机关
2、阜新市太平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
二、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区工业经济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2017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收支总预算73.38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与上年减少12.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与上年减少12.32万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与上年减少12.3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与上年增加5.02万元,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支出与上年减少16.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与上年减少0.37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①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减少1.5万元,下降幅度为100%,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参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②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1.5万元。
(三)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运行经费预算为2.88万元。

(四)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工业经济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7年工业经济局部门预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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