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日期: 2023-11-09 浏览量:305 来源:太平区文旅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核定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应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办理地点:

太平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七、办理程序: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审查与决定

(一)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书,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科长审核,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局长签批。

八、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418-387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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