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09 浏览量:305 来源:太平区文旅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核定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应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办理地点:
太平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七、办理程序: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审查与决定
(一)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书,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科长审核,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局长签批。
八、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418-3879123
主办单位: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大街1号 邮编:123003 Email:zfb6539607@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402210922号
辽ICP备2020013907号 网站标识码:2109040001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327118 网站举报邮箱:zfb65396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