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市场局关于对太平区兴华八珍熟食加工坊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2-03-04 浏览量:129 来源: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市太平区兴华八珍熟食加工坊

经查:2022年2月16日,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海林、孔东辉对阜新市太平区兴华八珍熟食加工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上次检查时间为2022年1月6日,日后当事人在打扫卫生时把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弄丢。

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上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2022年2月22日,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阜太市监罚告字[2022]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规定,构成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中,能够认识到自己弄丢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违法行为,态度积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具有《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只规定罚款上限的,在法定上限的5%-10%范围内确定。”、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做出减轻处罚。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经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同时要求对第二次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在墙上,保管好。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省财政厅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政缴款阜新代理专户;帐号:07100020926402388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新支行太平办事处)。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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