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8-13 浏览量:237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年报,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海州露天矿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函[2020]7号)及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要求,现对如下附件内企业进行公示,请以下企业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与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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