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太平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太平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太平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 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实施的政策性支持资金,采取直接奖励方式,将扶持资金投向太平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企业,支持相关产业和企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为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补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向上争取的各类资金等。
第四条 扶持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扶持资金收支管理的决策机构,以区政府党组会议形式对扶持资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扶持资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扶持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设在开发区管委会经发部。扶持资金奖励支出部门设在开发区管委会财务部。
第六条 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由区长、各位副区长、阜新新型材料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镇街,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一)审定扶持资金年度奖励支出计划;
(二)审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议扶持资金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扶持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二)组织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监督指导扶持资金年度 收支计划执行;
(四)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扶持资金管理小组报告扶持资金的收支情况;
(五)完成扶持资金管理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经发部和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拟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负责扶持资金的收支管理,定期向办公室报告扶持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配合办公室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完成管理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奖励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奖励支出应紧紧围绕太平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奖励领域及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扶持资金奖励方式、范围、条件、金额按照《太平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扶持基金资金奖励支出的审批流程
企业按照签订的招商协议向阜新新型材料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部提出申请。
(一)开发区管委会经发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二)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三)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意见报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四)区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财务部负责支付。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扶持决策、 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办公室提交扶持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扶持资金政策、奖励支出效果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每笔奖励支出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存档。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应当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并发布奖励支出计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扶持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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