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太市监处罚〔2025〕10号

日期: 2025-12-29 浏览量:62 来源: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市监处202510

 

当事人:阜新旗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详见名单


  202510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空壳休眠企业开展清理核查工作,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116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请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协助查询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税务缴纳情况。并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阜新旗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因2023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拨打企业预留登记机关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经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协助查询企业的社会保险及税务缴纳情况及联系电话,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书面反馈当事人社会保险、税务开户登记、缴纳情况及联系电话,经拨打企业预留在社会保险部门、税务部门的电话号码,也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对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检查,企业均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查无下落,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1119日在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fxtp.gov.cn/)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上述企业于公告发布三十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工作平台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打印的当事人年报查询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打印件;年报查询信息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l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事实;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统计表、税务部门缴纳情况统计表,证明当事人在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缴纳、税务部门税务缴纳和联系电话具体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企业预留在社会保险部门、税务部门的电话号码,也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查无下落,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的事实;

  本局于2025111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太市监罚告〔2025〕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企业预留电话无法联系、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

  吊销阜新旗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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