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区政府文件的决定

日期: 2024-11-26 浏览量:123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政发〔2024〕12号

 

太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区政府文件的决定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在我区有效贯彻落实,经清理,太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太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阜太政发〔2013〕4号)等3件文件予以废止,对《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区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太政办〔2015〕1号)等4件文件宣布失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文件目录(3件)

     2.失效的区政府文件目录(4件)         

太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共3件)

 

1.《太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阜太政发〔2013〕4号);

2.《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太平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阜太政办发〔2014〕17号);

3.《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太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阜太政办发〔2017〕69号)。

 

 

 

 

附件2

失效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共4件)

 

1.《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区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太政办〔2015〕1号);

2.《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太平区涉农资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阜太政办〔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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