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29 浏览量:127 来源:太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刘志辉 | 阜太农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 在水泉镇塔子沟村滥伐林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 | 1.警告,不作强制还林要求;2.没收违法所得林木 | - | 2024.3.26 | 太平区农业农村局 |
2 | 霍军 | 阜太农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 在水泉镇五家子村六组鑫源养殖场院内架设捕猎网,使用活体动物诱捕野生鸟类一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 | 1000 | 2024.3.26 | 太平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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