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9 浏览量:867 来源:太平区教育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审批事项 | 初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审批 |
网上受理 | 否 |
审批对象 | 辖区内所属普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 |
审批内容 | 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使用 |
许可依据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2、【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 |
申请条件 | 1、单位审批,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符合【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规定。 3、符合【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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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阜新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2、按校车标准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5、如果保险到期,要提供续保的保险单 6、如果行驶线路有变化,要提供新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
办理流程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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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告知方式 | 窗口或电话 |
办理期限 | 66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太平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 |
联系电话 | 6623150 |
主办单位: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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