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07 浏览量:561 来源:太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核发 | ||||
业务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核发 | ||||
事项编码 | 11210904MB0Q4981X1400012302000002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暂无时限说明 | ||||
审批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补充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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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级权限 | ||||
受理机构 | 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适用范围 | 公共场所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是 | ||||
办理公示 | 阜新政务服务网http://zwfw.fuxin.gov.cn/ | ||||
办理查询 | 阜新政务服务网http://zwfw.fuxin.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9号太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01号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418-3879456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8-3879123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fuxi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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