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3-12 浏览量:2608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拆迁范围及依据: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现确定对海新路北棚户区地块实施拆迁。拆迁工作由太平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
具体位置:东至七号桥西;南至城南棚改新区现状楼;西至城南水上公园东墙;北至国铁。此范围内平房为改造区域。
拆迁依据:辽宁省政府145号令《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结合阜新市人民政府33号《阜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令[2001]26号《阜新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文件、棚户区改造低保户优惠有关政策,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二、拆迁办法、地点、期限:
1、采取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办法。
2、安置地点为原拆迁区域内回迁安置。
3、拆迁期限为 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5日。
三、安置原则:
1、在拆迁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户。严格按照搬家早晚、交款先后两者相加的平均顺序排出分房名次,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回迁楼位置、楼层、房屋号。(首次交款比例需达到应交房款总额的70%)。
户型确定:对原面积较大的房屋原则上保证原建筑面积安置;对原建筑面积较小的正号安置户型,按家庭人口结构确定。其户型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对符合阜新市人民政府令[2001]2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承认的副号(2001年2月22日以前的副号),不论人口多少一律按一居室进行安置,面积为37平方米,对于2001年2月22日以后出现的副号确实在此居住,又是主号的直系亲属,其它处无住房的,其人口可与主号合并人口计算安置待遇或按超期副号安置住房,此类住户不享受货币化安置。在确定拆迁期限2013年6月17日以后迁入的户口,不予以承认。确定副号的条件:(见附表二)。
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原则: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偿还原面积相等部分按靠近户型原则进行安置,按人口结构确定户型,合理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650元结算,原有公房面积在回迁时按房改政策变为私房,再交其房屋新旧差价款后可一次性办理私有产权。
2、在拆迁区域内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依据阜新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2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该拆迁区域为四级地段)即原有面积为私房的按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补偿600元,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另奖励每平米200元。原有面积为公房的按私房标准的85%给予补偿,合理增加面积每平米补偿180元,符合文件规定条件承认的副号每户补偿3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另奖励1000元.
3、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临近主街道或闹市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安置。并根据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增加补偿标准按住宅房屋货币化标准的1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另奖励每平米20元。如进行产权调换,可将上述补偿款抵顶房款。
四、回迁安置房屋收费标准:
1、原有房屋产权为有照私有住宅房屋,收取新旧房屋差价款每平方米120元;低保户免收房屋差价款;(待回迁时以联合审核组核实为准)。
2、正号合理增加面积每平方米收代建费650元;低保特困户合理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450元结算;(待回迁时以联合审核组核实为准)。
3、副号每平方米收取代建费700元;2001年2月22日以后出现的副号按每平方米790元承担代建费。
4、动迁户自愿增加房屋面积的,从超过预分面积起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商品房平均价暂定每平方米1200元),并只允许增加到靠近户型;
5、代收代缴费用:
①当年取暖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②物业管理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③进户门和进户对讲门;
以上代缴费用按现行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五、拆迁合法营业、生产、办公性房屋安置办法:
1、房屋使用证标注为营业性用房,货币化安置的按房照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另奖励每平米350元。;
2、实行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地点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按照房地产评估后的价格确定房屋差价,增加安置面积的按照商品价结算费用;偿还面积小于原面积的,按货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3、拆迁生产、办公性房屋的货币补偿,按该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六、被拆迁人对本须知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或房屋差价结算标准有异议,可根据拆迁政策规定,申请房地产评估部门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具体补偿标准。
七、补助标准:
1、低保户是副号的在选择回迁安置时给予500元/户的补助;低保特困户选择回迁安置时给予1000元/户补助。(待回迁时以联合审核组核实为准)
2、享受租房补助的拆迁户在拆迁规定期限内户籍所在地必须与房产证地址统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正号在外租房期间3口人以内的按棚改新政策每户每月补助200元,每增加1口人,增加30元。副号每户每月补助200元,超过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正号在外租房期间3口人以内按原政策每户每月补助90元,每增加1口人,增加20元。副号每户每月补助90元,从搬迁之日起到分房之日止,货币化安置的不予补助。
3、搬家补助费:待正式搬家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棚改新政策每户补助4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每户补助200元。租房和搬家补助费在回迁时一次性结清,抵顶个人应交房款。货币化安置的,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迁的,在搬迁时一次性付清。
4、患有四种重大疾病,即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同时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350元/月,经审核公示后享受低保特困户优惠政策。
八、优惠政策:
1、棚户区所有回迁安置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回迁安置楼成本的1%收取(成本单价为800元/㎡,计算公式:800元/㎡×安置面积×1%);办理房屋产权证免收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公证费和契税,只收取房证成本费。
2、以下三种情况回迁时享受一层政策照顾:
①被拆迁户户籍内有八十岁以上(含八十岁)老人,可享受安置一层政策;
②双目失明(持残疾证、医院诊断和病例);
③双下肢截瘫(持肢体一级残疾证、医院诊断和病例)。
九、拆迁注意事项:
1、正、副号同时办理。正号携带房照、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副号携带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所属正号房照复印件;
2、待签订房屋动迁预安置通知单后,正、副号必须同时搬出腾空,凡已搬迁的住户要保护好原有房屋的公共设施,如水表、电表、闭路电视设施、门窗等,并结清所欠各项费用,居民需将签订协议的房屋完好保存,可将与协议无关的房屋自行拆除,经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放房屋验收单后,到动迁办现场领取搬家顺序号;
3、交款后持交款单到棚改办办公室现场领取交款顺序号;
4、正副号转让、出售一律不予办理更名手续。
拆迁人将在现场设立拆迁办公室,实行现场办公,并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咨询工作。
阜新市太平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附表一
正号按人口结构确定安置面积标准
户 型 |
具体人口标准 |
一室一厅 |
1口人 安置面积37平方米 |
二室一厅 |
2—3口人 安置面积52平方米 |
二室半一厅 |
4口人 安置面积64平方米 |
三室一厅 |
5口人以上 安置面积68平方米 |
附表二
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副号房屋给予回迁或货币化安置
(一)2001年2月22日以前办理入户的;
(二)在拆迁区域内有单独户口,系主号(正号、下同)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子女,从主号分离的;
(三)符合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分户的;
(四)独立居住临时建筑和违章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居住期限一年以上的;
(五)在拆迁区域内确实居住,其它处无居住房屋的,考虑其居住条件困难,2001年2月22日以后分户或迁入的,可以与主号合并人口计算安置待遇或按超期副号(790元/㎡)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副号,不安置房屋,不予货币化安置;
(一)由于子女入学或其它原因,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不在拆迁范围的;
(二)在拆迁区只有户口且无居住用房或居住主号房屋的(居住主号房的人口符合规定的,按主号安置房的人口计算);
(三)已婚子女,配偶有住房的,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四)与主号房屋非直系亲属,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承租房、借租住户;
(五)居住自购临时建筑、辅助性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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