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1-18 浏览量:109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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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障、殡葬管理、就业促进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负责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普惠制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
负责手机、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为人才提供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掌握全区人才状况,简历和完善人才信息库,做好人才流动的等级、推荐和交流工作,传递人才信息等工作。
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3、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全区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相关优抚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工作。
承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供养对象提供的相关服务。负责发展全区养老服务业,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手痒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承担为婚姻登记提供相关服务工作,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承担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转移安置及救援、捐赠工作。
承担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申报,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及与临县、行政区域接线的勘定,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
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授权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综合部
2、就业和劳动保障部
3、社会救助与保障部
4、社会保险服务部
5、婚姻登记站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 区医药结算中心
3、 区社会救助办公室(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4、 区婚姻登记站
5、 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区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
6、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7、 区就业服务局
8、 区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9、 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10、 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
11、 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区人才交流中心)
12、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3、 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办公室(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收支总预算354.663万元。
我单位为2019年新增单位,经费预算数无法与上年数据进行比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我单位为2019年新增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无法与上年数据进行比较。
(三)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太平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单位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反应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反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反应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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