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日期: 2018-04-09 浏览量:212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政发〔2018〕3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7〕55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7〕65号)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8〕5号)要求,我区决定接收取消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4项。其中:接收15项,取消5项(其中2项取消并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行政职权4项。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接收取消及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确保权力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太平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使下放到我区的各项行政职权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的通知》(阜政办〔2014〕32号)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属于市级行政职权依法委托我区管理的事项,签订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

附件:1.区政府决定接收和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区政府决定接收市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太平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调整

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接收15项,取消5项 调整 4项)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物价局、区科技局)(2项)

市下放县区的2项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

2.城市生活及企业污水、垃圾和危险废弃物项目核准、备案(该项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的部分内容)(行政许可)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项)

(一)市下放县区的4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许可)

2.县区参保人员足龄退休审批(行政确认)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行政许可)

(二)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1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中的“中外合资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事项(行政许可)

三、区商务局(3项)

(一)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1项

 依法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行政许可)

(二)区商务局提出划出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项

1.酒类批发经营许可(其他行政权力)

2.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项)

市下放县区的3项

1.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行政许可)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行政许可)

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除放射性诊疗、核医学和介入放射学外)(行政许可)

五、区统计局(1项)

市取消对应我区取消1项

统计登记(其他行政权力)

六、区农村经济局(7项)

(一)市取消对应我区取消2项

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其他行政权力)

2.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其他行政权力)

(二)省下放至县区3项

1.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2.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行政许可)

3. 营利性治沙验收(行政确认)

(三)该项取消,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2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对应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相应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

(一)市合并我区对应合并的1项

“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技术的审查、现场检查及提出审核意见”并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确认)

(二)接收区商务局划入后合并1项

接收“酒类批发经营许可”并入“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三)接收区商务局划入的1项

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附件2

区政府决定接收市实行市县属地化

管理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市调整为实行属地化管理我区接收并行使的职权)

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项)

1.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5项)

1.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3.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5.对违法经营无合法凭证进口来源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违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7.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1.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2.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3.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4.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5.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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