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16 浏览量:449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太政办发〔2023〕2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经区政府同意,将《阜新市太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
附件2: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一览表.doc
附件3:各相关单位通讯录.doc
阜新市太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2.4应急救援队伍
2.5指挥关系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与应急准备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响应分级
4.3响应程序
4.4信息报告
4.5响应措施
4.6扩大应急
4.7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应急技术保障
6.5应急医疗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应急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水平,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太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太平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太平区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指导全区其他各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阜新市生态环境太平分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道、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阜新市生态环境太平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内容见附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阜新市太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阜新市太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阜新市太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子预案。
(3)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我区阜新市新型材料产业基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太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太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太平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广电局、太平交警大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
①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②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区(县)际之间的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③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向阜新市政府请示启动《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④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⑤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污染信息。
⑥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1)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区发改局:负责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
(3)区工信局: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协调组织本区企业生产物资及电力的紧急调度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学校或其他教学机构师生员工转移、安置,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和个人防护技能教育工作。
(5)太平公安分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7)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做好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社会救援处置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负责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9)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10)区住建局:负责协调配合上级部门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协调配合上级部门设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配合上级部门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实施或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2)区文旅广电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受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13)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4)区应急局: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矿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区级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稳定市场、畅通供应工作。
(16)太平交警大队: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生态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17)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区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食宿,稳定群众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①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太平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广电局、太平交警大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各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分为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调查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牵头组建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和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追回垫付的应急处置经费。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9个工作小组组成。
①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组成部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
主要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②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
成员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太平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太平交警大队、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③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
成员部门:区应急管理局、阜新市自然资源太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协调辽宁省阜新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④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卫健局
组成部门:区教育局、太平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⑤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组成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交警大队。
主要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⑥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区文旅广电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⑦社会维稳组
牵头部门:太平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区信访局、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⑧调查评估组
牵头部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
组成部门:区工信局、太平公安分局、阜新市自然资源太平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⑨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
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在市生态环境专家库选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由各单位选定并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意见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工作组设置、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专家咨询机构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组建并负责管理,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生态、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组成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应急救援队伍
以区应急指挥部为中枢,利用应急救助联动指挥平台,整合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资源和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需要,根据应急联动机制调遣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2.5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报请省指挥部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与应急准备
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定期对市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名单见附件。
针对太平区区域内存在的诸多环境风险,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系统评估各种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各风险程度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对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合理规划区域产业布局,遏制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目标。
(6)建立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体系,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预测预警
3.2.1信息监测
(1)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区内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收集与传报。
(2)区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②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③干旱缺水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农业农村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局部门负责。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生态红线区;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新型材料产业基地;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的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2.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执行。
3.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警报器和宣传车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
预警发布流程: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阜新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或受其委托的我市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请省人民政府签发。
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发布。
3.2.4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阜新市政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④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⑤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5预警级别变更及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有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并及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报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必要时请求援助。
(2)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报请阜新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阜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阜新市政府,由阜新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到场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应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先期启动。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3响应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②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各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④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⑤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和阜新市政府报告;
②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初判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向阜新市政府报告事态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由阜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阜新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级部门及时提出响应等级变更情况建议。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110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太平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根据初步确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别执行以下报告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要求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区政府、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区委、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3信息报送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5响应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立即采取关闭、截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应急救援人员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大气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主要采用隔离、吸附、打捞、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场所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负荷。
4.5.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其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5.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4.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向公众科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护常识。信息在未经核实或授权情况下不得发布。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污染物特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请求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驻地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区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区政府请求阜新市应急指挥部及邻近地区应急指挥部增援。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现场调查后研判,向事发地单位和人员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经专家组研判后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阜新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研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协调监测队伍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
(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2天内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
(4)根据实战经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5.2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调查权限在我区职能部门的(含上级委托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权限在上级职能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规定由相应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事件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区政府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2)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3)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3善后处置
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事发地镇(街道、区)及相关部门组成善后工作组,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公众造成的精神创伤。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区民政局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区财政局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事发地镇(街道、区)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6.2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协调工作。
6.3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消防等救援队伍的协调融合,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各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环境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6.4应急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协调联系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5应急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实施医疗急救,相关医疗专业医院确保复诊后的续治疗。
6.6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太平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件现场的警戒、治安管理,负责封锁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与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事件情况及时疏散群众;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太平公安分局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对受损道路、市政管道等的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
6.7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负责保障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1.3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③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时脱逃的;
⑤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⑦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⑧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更新的一般时限为三年。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阜太政办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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