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日期: 2023-02-21 浏览量:242 来源:太平区文旅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三、办理地点:

太平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条件

(一)必须有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二)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四)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五)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修缮工程设计单位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修缮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七、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论证;

(四)经审查同意的,报市政府核定公布,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报辽宁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审核。

八、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418-387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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