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局开展5.15政务公开日群众难题我来答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

日期: 2021-05-17 浏览量:205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太平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五届“5.15政务公开日”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太平区工信局开展“企业难题我来答”活动,为企业解读政策,答疑解惑。活动围绕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下面就热点政策及问题进行解答。

1. Q.项目备案后,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报备?

A: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中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并修改相关信息。

  2.Q.备案后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可以直接开工?

A.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中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备注:一般情况下,后续手续主要有国土、规划、环保、水土保持、节能、施工许可、消防等。

  3.Q: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具体是指需符合哪些产业政策?

A:主要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

  4.Q.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哪些项目需要办理核准手续?哪些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A.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5.Q:关于项目备案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一般是多长时间?

A: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 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 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 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6.Q.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否可以备案?

A.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中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7.Q:《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A: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中第六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8.Q.项目建设地与企业注册地址不在同一辖区,备案在哪里办理?

A.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中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所以,应在项目建设地所在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9.Q:在网上提交备案资料后,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A: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申请人可以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站,进入用户中心“投资项目”查询,也可以向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

 10.Q.“三高”项目具体指什么?

A.能(水)耗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准入值要求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防控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及有关产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简称为“三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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