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太政办发〔2017〕54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科学、规范地使用资金,确保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6〕44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资金。包括以下费用:

(一) 维修维护费用。

(二) 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统筹安排,分项核定,据实清算,分年预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 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


第五条 区住建局要于每年1月份向区财政局报送经区政府审批的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本年改造计划及资金预算。

第六条 申请文件是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逾期不报的,区财政局当年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七条 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后,可随同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清算申请报告,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及资料:(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二)已完成分离移交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名单、改造居民户数。清算报告由区财政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八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区住建局按照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进度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改造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条 区住建局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责任主体,涉及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投标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完成。

第十一条 区政府将加强对“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作的管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核算管理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单独设置专账,用于补助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要有专人核算具体收支业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财务行为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