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站建设情况的通知

日期: 2022-08-05 浏览量:493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政办发〔2022〕9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以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21]187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基层消防力量,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体系建设,按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阜新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请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务必于2022年9月23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将纳入区政府年终考核,区消安委办将对此项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考核。

区消安委办联系人:彤燕,联系电话:6323585

附件:阜新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人员工作职责,规范人员管理任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在乡镇(街道)设立消防工作站,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可根据工作实际增设工作人员,并在工作场所悬挂“消防工作站”标牌。

第三条 消防工作站人员招录方式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统筹,可以采取事业单位调剂或公开招录方式引进事业编制人员,也可借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通过属地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四条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消防工作站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消防工作站人员必须“专人专岗专职”,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能力,如需调整岗位需报属地消防救援大队同意。

第六条 消防工作站人员的招录、管理、保障和考核由属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工作任务,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汇总上报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情况。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消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落实措施,下派工作任务,收集反馈信息。

(三)承担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确保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村(社区)级消防工作考核。

(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对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承担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指导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熟悉演练工作。

(十)完成消防救援大队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标准、程序、要求


第八条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按照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的要求,定期参加工作例会,学习消防工作文件精神,领受工作任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每季度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问题,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第十条 明确村(居)民委员消防工作职责,年初制定下发村(居)民委员消防工作任务清单,年底前开展验收考核,并上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明确网格员职责,做到网格内单位、场所底数清楚,基础台账齐全,建立网格员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督导、业务考核,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上级统一部署,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消防安保活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劝导纠正、指导整改,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每半年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员、社区(村)“两委”成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督促相关单位在辖区主要道路、街区设置消防宣传标语,在社区(村)、单位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定期更换消防宣传橱窗内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五条 指导辖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辖区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工作站统一安排办公地点,配备办公、消防监督检查所需物品。

第十八条 属地消防救援大队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属地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站人员的考核。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

第二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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