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区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07-20 浏览量:332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政办发〔2022〕7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经区政府同意,将《太平区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区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阜委办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兜牢民生底线”原则,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着力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使全区城乡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努力构建幸福太平。

(一)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政府投入资金引导,鼓励社会共同捐助,激发社会各界关爱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积极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兜底性生活保障。

(三)坚持制度衔接、统筹实施。加强各项救助与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整体合力,做到家庭自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基本生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二、救助范围

(一)因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补充保险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突发变故导致出现困境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出现生活危难家庭。当遭遇人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短期内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等其他特殊急难情形的,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生活危难的家庭。

(四)因教育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低保家庭。充分发挥太平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作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予以救助。

(五)因其他原因急需生活救助人员。安置帮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因生活没有着落需要救助的;年纪较大、身体不好、暂时联系不上子女的老人;流浪乞讨人员等。

三、资金来源及举措

积极采取财政主导性投入,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政策覆盖不到的困难群众实施“发点球”式精准救助,提高特殊困难群众保障能力。

(一)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本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计划每年拿出50万作为太平区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社会协同、动员公众力量参与。加大社会救助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发动党政机关干部、群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积极开展对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各成员单位)

(三)搭建转介平台,提供救助服务。鼓励爱心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两本台账”,即“特殊困难群体台账”和“爱心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救助意向台账”。搭建困难群体与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救助平台,有特殊群体救助需求的时候,实现救助方与受助方直接救助。(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规程。镇街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组织协调机制,负责集中受理、转办、跟踪、反馈社会救助申请事项,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服务。(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各成员单位)

四、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发挥太平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作用确定其他救助方式。

(四)救助方与受助方直接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一是救助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2022年度城市低保保准为678元/月);

二是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

三是极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救助金额由太平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确定。

六、审核确认程序

(一)需发放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的程序

1.申请受理。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依申请和主动发现受理。本区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应当提交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镇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

2.审核确认。镇街受理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确认情况属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做出确认决定,救助金额较大的(一般为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提交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议定后确认。

3.救助金核发。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金原则上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出现紧急情形或者因救助对象个人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会化发放的,可以采取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并应有受助人和经办人签字,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救助金应在对象确认之日起5日内发放,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对象确认后1日内发放。

(二)需提供转介服务的转介程序

1.按照“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规程,根据社会救助各成员单位职责,开辟“快速办理通道”,采取“受理-转办-办理-跟踪反馈”的流程,实行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

2.根据转介平台,搭建爱心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救助平台,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一对一或多对一”自愿救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工作,将筹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调,发挥作用。区财政局及时拨付社会救助资金。

(二)做好制度衔接。切实做好资金救助与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特殊困难群众、关心支持资金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与管理财政、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确保不出现贪污、挪用、冒领、挤占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财会制度,自觉接受纪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太平区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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