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10 浏览量:48 来源:太平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短期内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以及遭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
四、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身份、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五、办理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做出确认决定,对不予确认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不再重复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程序。
救助金额较小(一般为2000元以下,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依据拟定救助金额大小按照下列程序分级完成对象确认,无需核查申请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分级金额:
(一)救助金额较小(一般为2000元以下)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救助金额较大(一般为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救助金额大(一般为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或提交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议定后确认。
六、办理时间、地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外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七、联系方式:
水泉镇民政办:0418-2412662
红树街道民政办:0418-2822386
高德街道民政办:0418-6195720
孙家湾街道民政办:0418-6533755
区民政局临时救助办:0418-653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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