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例分析:法定继承成被告 法律援助讨公道

日期: 2024-11-07 浏览量:46 来源:太平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某是唐某某(已去世)生前的邻居。因唐某某年事已高,无法独立生活且无儿女照顾,故唐某某雇佣原告为保姆来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

被告王某某是唐某某(已去世)的女儿,智力残疾二级,有一子董某某。其母亲唐某某(已去世)与父亲王某(已去世)于1958年登记结婚,婚后有子女三人,长子、次子分别去世,所以王某某是唐某某(已去世)唯一的女儿。

原告李某某主张:唐某某(已去世)于2022年请人代书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位于阜新市太平区某某路的房屋及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全部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唐某某去世后,原告给唐某某操办了后事,使老人入土为安。事后,其女儿王某某、其外孙董某某将老人的房产证、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全部取走。原告李某某认为,王某某作为唐某某(已去世)的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唐某某(已去世)始终由原告赡养,且唐某某(已去世)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因此原告是合法的受遗赠人,理应由原告全部继承唐某某(已去世)的财产,其他人无权取得。

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接到当事人(被告)的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此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一是原告李某某虽然提供了代书遗嘱,但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项“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且,代书遗嘱中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在唐某某死亡后产生的,不是遗产。二是被告王某某从小就是智力残疾二级,也是唐某某唯一的女儿,所以唐某某立遗嘱时应该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给女儿王某某。

经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位于阜新市太平区某某路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二是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15000元;三是唐某某(已去世)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案件分析】

本案的遗嘱继承纠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原告手握代书遗嘱,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被告是二级智力残疾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有效呢?

针对原告手握代书遗嘱的不利因素,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对受援人及其家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对法律的信心,认真配合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诉讼工作。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指派后,本着厘清事情经过、追求公平正义的代理思路认真分析案情,积极调查取证,全面、客观、专业、严谨地对待每一个细节,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制定出正确的诉讼策略,巧妙质证,耐心引导,使一起被动感到没有希望的案件最终获得远超受援人心理预期的结果,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无疑是一起成功的法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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