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0 浏览量:324 来源:太平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除、改动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市政规划1:500的综合管网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拆除、改动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方案含预算,并且要实现新建设施与原有设施功能相当)、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拆除、改动方案审核申请表
申请流程:受理:审批科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现场查验:下达现场查验通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审批(审核、办结):依据现场查验结果,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科室汇签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证书(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法定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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