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技术)-申请从事产前诊断的办事指南

日期: 2022-06-07 浏览量:266 来源:太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技术)-申请从事产前诊断

业务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技术)-申请从事产前诊断

事项编码

11210904MB0Q4981X14000123001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企业法人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

暂无时限说明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补充审批依据

 

权限划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

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

社会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处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办理公示

阜新政务服务网http://zwfw.fuxin.gov.cn/

办理查询

阜新政务服务网http://zwfw.fuxin.gov.cn/

办理地点

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9号太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1号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0418-3879456

监督投诉渠道

0418-3879123

网办地址

http://zwfw.fux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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