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07 浏览量:301 来源:太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技术)-申请从事产前诊断 | ||||
业务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技术)-申请从事产前诊断 | ||||
事项编码 | 11210904MB0Q4981X14000123001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企业法人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暂无时限说明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
补充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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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受理机构 | 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健康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适用范围 | 社会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处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
办理公示 | 阜新政务服务网http://zwfw.fuxin.gov.cn/ | ||||
办理查询 | 阜新政务服务网http://zwfw.fuxin.gov.cn/ | ||||
办理地点 | 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9号太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1号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418-3879456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8-3879123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fuxi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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