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1-07-09 浏览量:170 来源: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市监处字[2021] 002


当事人:   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阜新市太平区某某顺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04********** 

住所(住址):    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1223************ 

联系电话:132********   其他联系方式: 1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按照2021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统一安排,2021年5月19日,经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你单位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检测报告》(GFT202109783),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在你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单位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香蕉,2021519日从(意通物流园)购进的,该批香蕉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5.98元/kg,销售价格6.98元/kg,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34.90元,违法所得34.90元。阜新市太平区金果顺生鲜超市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202174日,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阜太市监[2021 ]00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阜新市太平区金果顺生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抽样单、检测报告》(GFT202109783)、 食品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  销售农药残留超标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提供有关供货线索,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拟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90元;   2、处以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34.9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工行阜新太平支行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 章)        

20217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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