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8-13 浏览量:160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太市监处字[2021]001号
当事人: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882********5421
联系电话:138******09
联系地址:阜新市太平区***********
阜新市太平区********艾灸馆于2021年3月在太平区红玛瑙三期****开始正式营业,经营****。当事人在经营熏蒸仪的过程中,给顾客办理每月20元月卡,在店内体验熏蒸仪,在顾客进店体验商品的过场中,现场投影播放课件,课件内容中存在“中药熏蒸可防治高血压,中药熏蒸可有效地促进血液循环,调节内分泌系统,清除血管壁上的血脂,排出血管垃圾,增强血管弹性,促进血流畅通,从而使血压平稳。中药熏蒸可防治糖尿病,坚持中药熏蒸可调节内分泌。使胰岛素细胞康复,促进胰岛素分泌,达到控制血糖的目的”等字样。在2021年5月17日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市场检查时案发。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课件广告对商品用途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现场播放课件照片,讯问笔录。
案发后,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中,态度积极,如实说明案情,具有《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只规定罚款上限的,在法定上限的5%-10%范围内确定。”、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处以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交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平区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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