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3-12 浏览量:39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拆迁范围及依据: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现确定对高德南小井区域实施征收。征收工作由太平区人民政府委托太平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
具体位置:东起高孙路;南至孙家湾四平社区;西至海州露天矿东邦;北至矿铁。此范围内平房为改造区域。
拆迁依据:国务院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政府145号令《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结合阜新市人民政府33号《阜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令[2001]26号《阜新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文件、棚户区改造低保户优惠有关政策,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二、拆迁办法、地点、期限:
1、采取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办法。
2、安置地点为城南鑫源小区。
3、征求意见期限为 2015年2月6日-2015年3月6日。
三、安置原则:
1、在拆迁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户,先签订安置协议,待回迁安置区建设完毕后,由拆迁人告知被拆迁人搬迁时间后由被拆迁人自行抓取抓房顺序号,按所抓取顺序号先后抓取回迁楼位置、楼层、房屋号。(首次交款比例需达到应交房款总额的70%)。
户型确定:对原面积较大的房屋原则上保证原建筑面积安置;对原建筑面积较小的正号安置户型,按家庭人口结构确定。其户型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对符合阜新市人民政府令[2001]2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承认的副号(2001年2月22日以前的副号),不论人口多少一律按一居室进行安置,面积为37平方米,对于2001年2月22日以后出现的副号确实在此居住,又是主号的直系亲属,其它处无住房的,其人口可与主号合并人口计算安置待遇或按超期副号安置住房,此类住户不享受货币化安置。在确定拆迁期限2015年1月1日以后迁入的户口,不予以承认。确定副号的条件:(见附表二)。
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原则: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偿还原面积相等部分按靠近户型原则进行安置,按人口结构确定户型,合理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650元结算,原有公房面积在回迁时按房改政策变为私房,再交其房屋新旧差价款后可一次性办理私有产权。
2、在拆迁区域内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依据阜新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2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该拆迁区域为四级地段)即原有面积为私房的按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补偿600元,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另奖励每平米200元。原有面积为公房的按私房标准的85%给予补偿,合理增加面积每平米补偿180元,符合文件规定条件承认的副号每户补偿3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另奖励1000元。
3、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临近主街道或闹市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安置。并根据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增加补偿标准按住宅房屋货币化标准的1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另奖励每平米20元。如进行产权调换,可将上述补偿款抵顶房款。
四、回迁安置房屋收费标准:
1、原有房屋产权为有照私有住宅房屋,收取新旧房屋差价款每平方米120元;低保户免收房屋差价款;(待回迁时以联合审核组核实为准)。
2、正号合理增加面积每平方米收代建费650元;低保特困户合理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450元结算;(待回迁时以联合审核组核实为准)。
3、副号每平方米收取代建费700元;2001年2月22日以后出现的副号按每平方米790元承担代建费。
4、动迁户按面积或人口结构,只允许增加到靠近户型。
5、代收代缴费用:
①当年取暖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②物业管理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③进户门和进户对讲门;
以上代缴费用按现行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五、拆迁合法营业、生产、办公性房屋安置办法:
1、房屋使用证标注为营业性用房,货币化安置的按房照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另奖励每平米350元。
2、实行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地点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按照房地产评估后的价格确定房屋差价,增加安置面积的按照商品价结算费用;偿还面积小于原面积的,按货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3、拆迁生产、办公性房屋的货币补偿,按该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六、被拆迁人对本须知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或房屋差价结算标准有异议,可根据拆迁政策规定,申请房地产评估部门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具体补偿标准。
七、补助标准:
1、低保户是副号的在选择回迁安置时给予500元/户的补助;低保特困户选择回迁安置时给予1000元/户补助。(待回迁时以联合审核组核实为准)
2、搬家补助费:待正式搬家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棚改新政策每户补助400元。搬家补助费在回迁时一次性结清,抵顶个人应交房款。货币化安置的,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迁的,在搬迁时一次性付清。
3、患有四种重大疾病,即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同时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460元/月,经审核公示后享受低保特困户优惠政策。
八、优惠政策:
1、棚户区所有回迁安置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回迁安置楼成本的1%收取(成本单价为800元/㎡,计算公式:800元/㎡×安置面积×1%);办理房屋产权证免收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公证费和契税,只收取房证成本费。
2、以下三种情况回迁时享受一层政策照顾:
①被拆迁户户籍内有八十岁以上(含八十岁)老人(出生日期为1935年12月31日以前),可享受安置一层政策;
②双目失明(持残疾证、医院诊断和病例);
③双下肢截瘫(持肢体一级残疾证、医院诊断和病例)。
九、拆迁注意事项:
1、正、副号同时办理。正号携带房照、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副号携带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所属正号房照复印件;
2、待被拆迁人得到搬迁通知后,正、副号必须同时搬出腾空,凡已搬迁的住户要保护好原有房屋的公共设施,如水表、电表、闭路电视设施、门窗等,并结清所欠各项费用,居民需将签订协议的房屋完好保存,可将与协议无关的房屋自行拆除,经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放房屋验收单后,到动迁办现场抓取抓房顺序号。
3、正副号转让、出售一律不予办理更名手续。
拆迁人将在现场设立办公室,实行现场办公,并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咨询工作。
太平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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