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完善太平区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5-10 浏览量:241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太政办发〔2019〕19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民,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调整完善太平区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调整完善太平区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太平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7年8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中研究决定拟保留一般性公务用车21辆,执法执勤用车21辆。一般性公务用车分布情况为:区委保留3辆、老干部局保留1辆、区政府保留13辆、区人大保留1辆、区政协保留1辆、水泉镇政府保留2辆。执法执勤用车分布情况为:区检察院保留6辆、区法院保留7辆、区纪委保留1辆、区司法局保留3辆、区农经局保留1辆、区市场局保留3辆。

2018年2月份,机构调整期间区检察院1辆执法执勤用车划转至区纪委监委。年3月份,区检察院剩余5辆和区法院7辆执法执勤用车被上收至省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同期,综合执法太平分局机构调整至区政府,同时划转2辆执法执勤用车(不含在我区执法执勤编制内)。截至目前,我区保留一般性公务用车编制21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9辆。

现按照省、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平台“一张网”相关规定和《阜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在保留公务用车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现将一般性公务用车分布情况作如下调整:一是区政府办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保留一般性公务用车19辆;二是水泉镇政府保留定向化实物保障车辆2辆;三是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不再保留公务用车,原司机划归区政府办统一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暂不作调整,待省市出台相关调整方案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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