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区政府督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3-08 浏览量:1293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阜太政办发〔2019〕3号


水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太平区政府督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区政府督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一、督查考核流程

根据市政府、区政府月份工作要点任务、区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调研考察活动指示要求等事项进行统计汇总,确定《月份工作要点任务清单》;根据任务清单,将月工作要点分为定量工作、定性工作、召开会议和制定文件等四类分别考核评分;对上月未完成的任务,在当月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仍未完成的“亮红灯”,在考核成绩中扣分,并在下个月继续督办。

二、计分办法

年终得分(满分100分)=每月工作得分之和÷12(月)

每月工作分(满分100分)=质量平均分(满分90分)+时限分(满分10分)-“亮红灯”个数分(10分/个)

其中,质量平均分=各项任务质量分之和÷任务数。

(一)质量分

1.上报落实事项未明确责任科室、承办人,材料未加盖公章或未有主要领导签字的,每项扣1分。

2.材料不符合督办工作要求,质量不佳,内容不全面,落实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数据不准确等,被退件要求重报的,每件次扣2分;

3.落实督办事项态度不积极,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上报时间等行为的,每项扣5分。

(二)时限分

1.在规定上报时限内迟报、瞒报、漏报的每期扣2分。

2.未按时上报落实事项,提示后3日内仍未报的,每项扣5分。

3.未按明确完成时限落实的,每项扣5分。

4.被挂牌督办的,每项扣5分。

5.被移送纪检监察的,一次扣10分。

上述情况,有重复扣分的不累加计分。

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报告未落实原因,且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延期完成的不扣分。

三、时限要求

(一)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责任单位(部门)和有关镇街要在10天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结果。

(二)区委书记批示,有办结时限的,按照批示或发文部门规定的办结时限反馈落实情况;未规定办结时限的,责任单位(部门)和有关镇街应在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

(三)区长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或拟办意见已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每周反馈阶段性进展情况。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每周反馈阶段性进展情况,并按以下原则办理:

1.批示要求了解、研究并报告情况的,5天内办结;

2.批示要求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或出台政策措施的,15天内办结;

3.批示要求制定改革方案或规划的,15天内办结。

(四)领导同志批示涉及特殊紧急事项的,按照“即批、即督、即办、即报”的原则,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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