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19 浏览量:161 来源:太平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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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十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
2、受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组织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协助行政开展各项专项执法行动。承担案件转移工作,组织协调与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进行市场整治,协助行政依法查处权限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盐业、药品流通、药品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
4、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和查处工作。
5、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纠纷调解,统计分析工作。
6、受相关行政部门委托,在本辖区内,行使职责内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7、贯彻执行《专利法》及《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扶持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协调指导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服务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协调管理专利合同登记、规范专利广告市场,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8、负责协助行政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9、负责协助行政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排查、上报反垄断案件线索。
10、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11、完成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综合执法部、市场执法部、社会服务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公开表)
三、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总预算148.90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32.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2.45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111.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1.9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1.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2.02万元,城乡社区支出减少128.51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3万元。
(四)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本单位组织开展2024年度部门整体绩效,共涉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4个支出,涉及资金148.9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 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 事业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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