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01 浏览量:138 来源:太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2.申请工伤认定应在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交纳工伤险的需在一个月内)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单位同意申报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单位或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二)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受伤受伤职工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需提供原件及2份复印件以后可能会用);
(四)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本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六)两人以上现场证人证明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受伤时及相关的监控视频;
(八)其他特殊情况还应提交的材料:
(1)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效证明
(2)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原件,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上下班路线图;
(3)属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咨询投诉电话:0418-24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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