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日期: 2021-04-20 浏览量:21 来源:太平区教育局 责任编辑:安睿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我局机关及辖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明确责任、简化程序、理清环节、明确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局机关及辖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单位相关财务活动。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各单位的财务核算,将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管理。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管理,逐步取消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各单位指定一名报账员,并保证其相对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及辖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四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按照象山区财政局相关文件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预算项目管理资金,不得超预算或自行调配资金、用途。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实行主管会计审核、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制度。各种开支发票严格坚持“一单三签”和财务复核制度。报账时,由经办人在发票上详细说明开支情况,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报账员对发票要素审核,经主管会计审核的发票,报单位领导审签后,办理资金结算,主管会计受理做账。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两人(含两人)以下的,经费支出按如下规定:

  1.经费支出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单位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交分管领导审批。

  2.经费支出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单位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3.经费支出在1000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单位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区长批准后报区长审批。

  (二)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两人以上的,经费支出按如下规定:

  1.经费支出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单位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交分管领导审批。

  2.经费支出数额较大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单位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区长批准后报区长审批。

  第八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ニ)开具原始凭证日期;(三)开具原始凭证的单位及盖章;(四)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五)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六)原始凭证内容上出现“办公用品”、“食品”等笼统字样的,需附购买物品明细清单或小票;(七)原始凭证实行“定期报账,逾期不报”的办法,原则上超过3个月的发票不予报销。

  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章 支付方式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严格控制现金结算支付,达到结算起点的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已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单次消费额度在5千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千元以下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如具备剧卡条件的,应自觉使用公务卡结算,做到“应刷尽刷”,逐步提高公务卡结算报销比例。

  第十一条 借款管理。严格控制现金借款,提倡使用公务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写明时间、地点、人员、事由,并按经费报销程序进行审批。借款须逐笔结清,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现金借款应在该事项结束后及时结清,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清的,需说明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会计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本月会计业务须在次月20日之前完成记账工作,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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